_“集体”感染骨髓炎五患者告医院侵权
■本报记者 李洪涛 文/摄
4月5日,清明节。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喜降第一场春雨。50岁的周玉政蜷缩在医院的病床上,望着将要截肢的右腿,无助地叹息,眼里满含着泪水。一次意外事故骨折后,周玉政不但没能在吉林市中心医院得到治愈,反而患上了骨髓炎。更蹊跷的事情是,在周玉政治疗期间,吉林市中心医院同一疗区、同一科主任、同一主治医师负责诊治的另外4名骨折患者也被诊断患上了骨髓炎。这到底是巧合,还是人为原因所致?
五骨折患者先后染病
“一年多了,越治越严重,我的右腿已经保不住了。”4月8日,正在医院进行保守治疗的周玉政面对记者的采访很难过地说。谈起意外受伤后的求医经历,周玉政连称“不堪回首”。
2012年8月31日中午,周玉政在工地施工,一块跳板突然从高处掉落,砸在其右脚上,吉舒矿务局医院拍片后建议他转往上一级医院。经吉林市中心医院门诊诊断,周玉政“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”。随后,周玉政入住该院手显一疗区,入院诊断书记录的伤情为“右胫腓骨、内踝开放性骨折,下腓骨关节脱位,神经、血管损伤”。
当日下午,吉林市中心医院为周玉政实施了手术,主治医生刘政光在其骨折处装了钢板,并用钢钉固定。
几天后,主治医生刘政光称周玉政的皮肤有坏死,需要做皮瓣手术。于是,先是反复清创,然后就是长达一个多月的皮瓣修复手术。
在一次换药过程中,周玉政发现,有少量淡黄色的液体由他的伤口处渗出,此后越来越多,带着腥臭。医生在伤口上下各下了一个管,每天重复打针、换药、清洗,但不见效果。就这样,一直治疗到2013年春节,在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近140天,周玉政的伤情依然没有好转。
2013年2月20日,周玉政转院来到长春市的吉林大学第二医院。该院对他的诊断结果为:右小腿胫、腓骨骨折术后固定物存留、右小腿化浓性骨髓炎。周玉政在该院住院治疗两个半月,医生称“只能截肢,没有别的办法”。
2013年4月28日,被诊断为患有骨髓炎的周玉政不想截肢,只好出院回到家中。
在病痛的煎熬中,周玉政得到了一个吃惊的消息:同样因骨折在吉林市中心医院手显一疗区住院治疗的4名患者,经上级医院诊断,也患上了骨髓炎。通过进一步的沟通,周玉政得知,4人分别是家住舒兰市环城街道先锋村李爱军、舒兰市亮甲山乡冯义、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谭忠孝和蛟河市四川籍打工人员赵仕贵。5人在该疗区住院治疗的时间十分接近,都是在2012年8月21日至9月30日之间。巧合的是,负责其治疗的是同一科主任,同一主治医生和同一护士长。他们怀疑,吉林市中心医院医护人员在为其治疗时存在病房换药、不戴消毒手套、不打麻药等违规情况,从而导致其患上骨髓炎。
院方否认属暴发感染
多次与院方协商未果后,周玉政等5名患者在长春做了司法鉴定。记者在周玉政提供的一份吉瑞司鉴(2013)法临鉴字第7—21号《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》上看到,该鉴定意见为:一、吉林市中心医院在治疗周玉政骨折伤过程中存在过错。二、周玉政手术后感染骨髓炎与吉林市中心医院存在因果关系。三、吉林市中心医院致周玉政术后感染骨髓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据了解,另外4名身患骨髓炎的患者李爱军、冯义、谭忠孝和赵仕贵,也在该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,鉴定意见与周玉政的基本相同。
按照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5例以上感染暴发,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。周玉政等5名骨折患者身患骨髓炎一事,作为当事一方的吉林市中心医院有何意见和看法?此事是否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?
4月3日,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务部负责人于洋向记者表示,周玉政等人身患骨髓炎属于单个案例,不是暴发感染。因此,院方没有向吉林市卫生局报告。另外,于洋对周玉政等患者持有的《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》提出质疑,认为该鉴定是患者单方委托的,对鉴定意见医院不予认可。
于洋还表示,自己并不清楚5名患者反映的他们在治疗过程中,医院存在病房换药、医生不戴消毒手套、不打麻药等违规情况,院方也没有对此进行过调查。
记者试图采访该院手显一疗区主任王立庭、主治医师刘政光,遭到该院外宣部相关负责人的拒绝。
4月3日下午,吉林市卫生局副局长魏矛向记者表示,该局曾受理5名患者的投诉,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调查。虽然5名患者身患骨髓炎,且在同一疗区治疗过,但不在同一病房。经化验,感染源不同,感染的菌种也不同,因此排出了暴发感染,应该属单个案例。
采用哪种鉴定存分歧
2013年8月,周玉政等5名患者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,将吉林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。
5名患者的委托代理人、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洲表示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”,周玉政等患者正依据该法起诉吉林市中心医院索要人身损害赔偿。
据李亚洲介绍,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已经进行了一次庭审。按照法律规定,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。目前,当事双方就采用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存在分歧。
对于周玉政等5名患者的维权进展,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。
●链接
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诉讼要件
2002年实施的 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规定,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,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。不属于医疗事故的,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2010年实施的《侵权责任法》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新的规定,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,“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”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。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。患者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,就要承担赔偿责任。 (李洪涛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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